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空间布局,促进全区农业产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壮大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结合我区农业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黔江区注册并从事农业产业的农业企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产业大户等新型农业产业化生产经营主体及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重点支持“粮油桑猪(牛)”主导产业和“烟果渔菌(药)”等特色规模产业。
第二章 粮油产业扶持政策
第四条 支持优质粮食规模种植。优质稻要求使用国家、重庆市审定且适宜本区种植的二级(含)以上优质米品种;特色甘薯要求符合粉丝、薯干加工的品种;马铃薯需采用抗晚疫病脱毒种薯、重点扶持菜用和加工薯类。优质稻、特色甘薯、马铃薯规范化种植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的经营主体,优质稻每亩补助300元,特色甘薯和马铃薯每亩补助250元。
第五条 支持稻油轮作油菜规模种植。油菜要求使用重庆市油菜主导品种,且双低(低芥酸和低硫代葡萄糖苷)高含油(含油率45%以上),稻油轮作规范化种植面积达到20亩(含)以上,每亩补助200元。
第三章 生猪产业扶持政策
第六条 支持生猪品种良种化。通过政府采购免费对全区能繁母猪养殖场(户)提供良种猪精液,并配送到乡镇街道人工授精站(点)。
第七条 支持生猪产业发展。支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场建设,对新建年出栏1000头规模的标准化猪场,每场一次性补助10万元,每增加出栏规模1000头,补助标准增加10万元,单场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对经申报审批新引进的二杂及以上标准母猪每头补助1000元。
第八条 对生猪实行强制免疫。允许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户)按“先打后补”的原则实行自主采购、自主免疫、财政直补;散养户实行统防统治。
第九条 对强制扑杀及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进行补助。对实施强制扑杀的生猪按每头130元—800元不等的标准进行补助,具体补助金额根据猪只大小、品种等因素确定;对养殖环节病死猪实施无害化处理按每头20元—80元不等的标准给予补助,具体补助金额根据病死猪体重的大小或体长确定。
第四章 肉(奶)牛产业扶持政策
第十条 支持肉牛品种改良。免费为全区能繁母牛养殖场(户)提供优良种公牛细管冻精。
第十一条 支持能繁母牛扩群增量。对全区饲养牛5头以上的养殖场(户),当年新生母犊牛给予每头1000元的补助。
第十二条 支持肉牛标准化养殖场建设。达到每头牛新建或改建圈舍6平方米(不含附属设施)以上,在区外引牛5头以上(其中能繁母牛达40%以上),配套种植多年生牧草每头0.5亩以上,具备相应的堆粪棚和蓄粪池的养殖场(户)纳入奖补范围。对养殖规模50头以下的,按每头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养殖规模50头以上的,先按每场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以后每增加10头规模,增加一次性补助3万元,单场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新建奶牛场发展。对新建1000头及以上规模标准化奶牛场,从区外购进优质奶牛按每头5000元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 支持牧草种植。新型经营主体种植皇竹草、芦柑草、芭蕉草、动物蛋白菜等多年生牧草达25亩(含)以上的,按照一次性每亩6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第五章 蚕桑产业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新建桑园补助。每亩新建桑园补助1350元,用于种苗、栽植底肥、地膜等。
第十六条桑蚕茧生产补助。共育补助,按当年小蚕共育总量,对小蚕共育户成功共育并供蚕农使用的蚕种,每张补助30元;桑蚕病虫害统防统治补助,按当年产鲜级茧总量,每公斤补助0.5元;桑园管理肥料补助,根据上一年度实际交售鲜级茧总量,每公斤补助2元,用于桑园培肥管理;养蚕户培育,对养蚕户按当年鲜级茧产量,每担补助40元;加强科技支撑工作,支持开展桑蚕品比试验、技术培训及蚕科院黔江分院建设等。
第十七条养蚕设施建设补助。对新建1个30平方米的钢架双层隔热养蚕大棚(含配套完善蚕台、蚕沙坑、消毒池、储桑室、方格簇等附属设施),每个补助5100元;支持以脱贫村、脱贫户为重点的老旧蚕房改扩建工作,对改扩建1个30平方米合格的室外养蚕大棚,一次性补助2000元。
第十八条低效闲置桑园提质增效补助。按乡镇当年蚕茧增量,每担补助300元,由乡镇专项用于低效闲置桑园有效利用及桑园土壤改良。
第十九条桑地(大棚)间作(轮作)补助。对冬季在桑园地翻土套作马铃薯、青菜头的,按每亩150元的标准给予生产投入一次性补助;蚕棚或桑园套轮作食用菌补助,利用闲置蚕棚或桑园成功培育食用菌的,按照食用菌菌棒每棒0.2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六章 烤烟产业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生产扶持政策。按每亩250元的标准给予烤烟生产物资投入补助,其中:土壤修复每亩80元、优化结构每亩120元,绿色防控每亩30元,试验示范和主体培育每亩20元。
第二十一条 基础设施维护补助。按上一年度的烟叶税提取10%以上建立烟叶生产基础设施管护资金,用于对烘烤场、育苗大棚、烤房设施、烤烟路的维修补助。
第七章 蔬菜产业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支持蔬菜产业发展。对认定为新建设施农业(温室大棚)保供的蔬菜基地(连片50亩以上),按每亩1000元的标准给予生产投入一次性补助。
第二十三条 食用菌基础设施补助。新建食用菌简易大棚,按照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补助(含遮阳网和薄膜)。对新建喷淋系统按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补助;新建菌架按每米60元(不少于5层)标准补助;新建烘干设备,基地面积达到50亩以上的,建成烘干设备能满足50亩基地产品烘干为一个加工单元,1个加工单元定额补助3万元;食用菌龙头企业、种植户建成300立方米食用菌冷藏库补助5万元。合格菌种生产企业的食用菌菌种繁育,按生产能力10万瓶(袋),满足200亩用种为1个生产单元,1个生产单元定额补助15万元。
第二十四条 羊肚菌生产专项补助。羊肚菌菌种补贴标准为800元/亩,2023年菌种补助下调20%。推行羊肚菌种植收益保险政策,保费标准500元/亩(其中财政补助每亩400元,种植户自筹亩100元)。
第八章 水产养殖扶持政策
第二十五条 支持老旧渔业专用塘升级改造,对池塘深度不足2米、无独立进排水设施、无尾水处理设施且面积在10亩以上的老旧渔业专用塘进行标准化改造(配套尾水处理设施面积占池塘面积的6~8%),旧塘改造按每亩1000元的标准、尾水处理设施按每亩2万元的标准给予基础设施一次性补助。
第二十六条支持稻渔综合种养,对按标准新建面积达到10亩以上的,按每亩500元的标准给予基础设施一次性补助。
第二十七条 分类补助鱼种费用:按照《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DB50/T225-2018)相关规定投放鱼种,新建稻渔面积1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鱼种费200元;加大山坪塘及中小型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除外)的渔业开发利用,山坪塘每亩补助鱼种费200元,中小型水库每亩补助大宗鱼种费100元。山坪塘及中小型水库鱼种补助每年只能申报一次,老旧渔业专用塘升级改造,不补助鱼种费用。
第九章 鼓励发展其他特色产业
第二十八条 支持水果产业提质增效。猕猴桃、柑桔老果园进行品种改良(集中成片50亩以上),按每亩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二十九条 支持新建优质李子基地巩固发展。对2021年新建的10亩以上李子基地,2022年、2023年分别补助管护费每亩200元。
第三十条 支持青蒿产业发展。对青蒿种植户按回收产量进行补助,每公斤补助2元。对青蒿种子按实际用种量给予补助。
第十章 新型经营主体扶持政策
第三十一条 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对通过申报或监测,被认定为国家级、市级、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一次性补助50万元、10万元、1万元。同一企业或法人只能享受同级别补助一次。
第三十二条 支持品牌创建。将每年农业产业化资金的(不低于)15%用于农业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重点支持市级以上农业品牌创建、标准化体系建设和农业品牌的宣传推广。对获得国家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标志许可的,每个产品一次性补助3万元;获得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农产品原产地保护备案认证、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每个产品一次性补助5万元;获得市级名牌农产品认定的每个产品一次性补助2万元;获得国家级名牌农产品称号、国家驰名商标的,每个产品(商标)一次性补助10万元;获得重庆市公用品牌巴味渝珍授权用标农业企业一次性补助0.3万元、获得市级(涉农)重庆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定的一次性补助0.5万元;获得国家级(涉农)中华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定的一次性补助2万元。鼓励开展标准化建设,对成功通过市级地方标准制定的,每个标准一次性补助5万元;在重点支持的农业产业中获得农产品国家标准化制定的,每个标准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三十三条支持政策性保险。加大农业保险保费补助的支持力度。深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推进水稻、玉米、油菜、马铃薯、生猪、能繁母猪、牛、羊、鸡、蚕桑、食用菌、森林综合等品种和渔业的农业生产灾害保险和生猪、山羊、桑蚕茧等品种的农产品收益保险以及“保险+期货”。
第三十四条 支持贷款贴息。鼓励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利用金融政策发展壮大产业,贷款本、息无逾期则按贴息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础利率(LPR)全额贴息(已享受国市贴息政策除外),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年度贴息年度贴息最高额为20万元,区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年度贴息最高限额为50万元。
第三十五条 支持参加农产品展销。支持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国际国内博览会、展销会等,推广本地农特产品,对参展农业企业主体按区外市内每次0.3万元、市外每次补助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三十六条 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申请有关支农资金和项目。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涉政策资金一律实行“先建后补”,经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对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经营主体,及时收回补助资金、停报项目,并依法追究经营主体责任;同时,从严追究责任单位及项目管理人、验收人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对当年立项支持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并形成综合绩效评价报告,根据综合绩效评价情况可对相应产业扶持政策作适当调整。
第三十九条 享受本办法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必须符合工商、税务、环保、统计等相关要求。
第四十条 申报人在申报年度内,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二)发生较大(Ⅲ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三)被列入“信用中国(重庆)”黑名单;
(四)申报资料弄虚作假;
(五)在三年内各级审计和检查中被查出有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的。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中第十章“新型经营主体扶持政策”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其他各产业扶持政策分别由区级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江区农业产业化奖励扶持办法通知》(黔江府发〔2020〕5号)同时废止。2021年的农业产业扶持政策按原政策执行,2022年的农业产业扶持政策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重大政策性变化,本办法相应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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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园区招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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