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坡区粮油种植业扶持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九龙坡区粮油等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高质高效发展,特制定本扶持办法,对符合条件的九龙坡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给予扶持。
第一条 实际种粮油大户一次性补贴
对当年实际单季种植粮油作物50亩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进行一次性补贴。其中,种植重金属低吸附品种(水稻、玉米)的每亩给予150元补贴,种植非重金属低吸附品种的每亩给予100元补贴。同一地块稻油轮作的,按照水稻、油菜的实际种植面积分别进行补贴。同一地块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粮油作物与水果、花椒等经济作物套种的,不享受此项补贴。
第二条撂荒地复耕复种粮油作物一次性补贴
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复耕集中成片5亩以上撂荒地用于粮油生产的,按照“一定三年”的原则,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每亩给予500元、400元、300元补贴。该项补贴同一地块仅能享受一次,复耕后再次撂荒的不得享受此项补贴。
粮油作物与水果、花椒等经济作物套种的,不享受此项补贴。
第三条幼龄果园套种豆类补贴
对幼龄果园套种豆类作物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其种植面积在30亩以上的,每亩给予300元补贴。同一地块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幼龄果园指2022年1月1日前栽种的、树龄不超过3年的果园。
第四条本办法中,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可同时申请第一条和第二条政策补贴。
第五条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补贴:
1.国家已明确退耕或划为自然保护区的土地;
2.未经批准新开垦的土地;
3.污染超标,不能用于农作物种植的土地;
4.在没有较大灾害的情况下,补贴范围内的作物单产明显低于我区常年平均水平的;
5.种植后放任不管不进行田间管理的;
6.种植在不适宜区域且有明显套取补贴行为的;
7.本办法实施后新撂荒的;
8.区农业农村委认定的其他不予补贴情况。
第六条对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套取扶持资金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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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园区招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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